白城师范学院
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加强学校民主建设,推进基层民主管理,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,促进学校工作有序开展,依据《教师法》、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工会法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《白城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(试行)》。
第二条 白城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)是指校内各基层工会成立的的教代会组织。二级教代会是院(部)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,实施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。设有党总支的院(部),且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,均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。
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总支的领导下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、开展工作,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、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、院(部)的关系,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,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。
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院(部)党总支领导下,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第二章 职权
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听取院(部)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学科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二、听取院(部)年度工作、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三、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。
四、在基层党总支的领导下,依法民主监督院(部)务公开工作。
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积极支持院(部)党政领导班子的正确决策,率先垂范,引领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完成院(部)各项工作;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,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、听取意见,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。
第七条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,经院(部)党总支同意,基层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二级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、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等事项召开会议。
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
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。代表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代表在基层工会内部调动工作,仍保留代表资格;因调离、退休或其他原因脱离,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,缺额代表可由基层工会按规定及时补选。
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可以教研室、实验室、办公室、科室等为单位,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。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,兼顾各方面人员。教师代表不低于60%(后勤服务处除外),其中副高职称、副处以上的代表原则上应达到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,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。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。
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遵守职业道德,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具有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和奉献精神,能密切联系群众,切实履行代表的义务,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,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接受群众的监督。
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按规定程序,对院(部)工作和二级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,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、学生、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。
第四章 组织制度
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,一般为教职工总数的15%—25%。教职工8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,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不足80人的基层工会,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。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性质和职能相同。
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。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才能召开。大会表决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,表决结果须得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,应紧密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,在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基础上,由党总支召集行政、基层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决定。
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可设主席团。主席团成员由党、政、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。主席团成员主持召开二级教代会。不设主席团的可组成领导小组,人数多少,各基层工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,基层工会主席主持召开二级教代会。
第十七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前,基层工会应提前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。在会议结束后,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报送至学校工会备案。
第五章 工作机构
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。在基层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(一)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,组织选举代表,征集提案,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建议名单。
(二)组织宣传贯彻会议精神,督促、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。